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

3法人股東向高鐵要股息 遭駁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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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法人股東向高鐵要股息 遭駁回

  台灣高速鐵路公司在民國92年1月辦理私募發行「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」後,陸續支付股東股息直到96年1月4日就不再付息,包括富邦人壽、華泰商銀及上海商銀等3家法人股東都提起訴訟,但遭士林地方法院去年底全部判決敗訴。
  這3件民事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,都是由士林地院民二庭法官劉逸成所審理。判決指出,由於高鐵已在96年1月5日開始營業,依公司法第234條建設股息的分派規定,如果沒有盈餘,不必發放股息,因此富邦人壽等3家法人股東請求發放股息,應予駁回。
   92年1月間,高鐵發行甲種特別股,富邦人壽認購1億股共10億元,上海及華泰兩家商銀各認購2,900萬股,各共2億9,000萬元股款;高鐵則依約 支付92年1月27日至96年1月4日的股息給各法人股東。但自 96年1月5日起不再付息,富邦人壽等一狀告進法院。
  高鐵主張,根據契約規定,高鐵開始營運後,如果沒有盈餘,依公司法規定不得給付股東股息,因此依法無法給付股東股息。
  富邦人壽等引用最高法院,針對中技社請求法院判決高鐵支付其購買高鐵「丙種特別股」股息的勝訴確定判決,反駁高鐵說法並指出,該確定判決主張該案係以高鐵完成苗栗、彰化及雲林等3站加入營運,作為高鐵開始營運日。因此認為高鐵應持續給付股東股息。
  由於公司法第234條第2項對開始營業並無明確規定,交通部雖然曾表示,預估高鐵在98年7月完成各車站工程後,全線通車開始營業。
  但高鐵在96年1月5日函報自板橋至高雄左營站開始營運備查後,交通部就沒有再說98年7月苗栗等站通車後全線開始營業,反而表示尊重經濟部擬以96年1月5日,作為高鐵的開始營業日。
  法院採信經濟部與交通部函文對高鐵開始營業日的認定,並判決指出,最高法院判決中技社的確定判決,是有關丙種特別股的股東請求發放股息,與富邦人壽等股東為甲種特別股股東,兩者的認股條件不同。因此最高法院對中技社的勝訴判決,士林地院不受拘束。
  士林地院在102年12月30日判決,富邦人壽等3家法人股東所提訴訟,均予駁回。 <擷錄工商>

中華開發特別股爭訟案 台灣高鐵:春節前上訴

  士林地方法院在12月26日判決中華開發提告贖回高鐵特別股一案勝訴,台灣高鐵昨(15)日表示,8日已收到判決書,將依法律規定,在農曆春節前提起上訴。
  台灣高鐵發言人賈先德昨日表示,有關特別股的股息支付與股本收回一事,已依據合約「因經濟情勢重大變更、不可抗力因素影響」,向交通部提出財務改善方案,希望透過協商,從根本解決高鐵的財務困境。
  台灣高鐵在興建期間,發行新台幣550億元特別股,現仍有400億流通在外,因陸續到期,共有31家投資股東向法院提告,其中中華開發及板信商業銀行,提告要求高鐵贖回特別股股本與支付股息,另外2 9家股東則要求支付股息。
  目前高鐵的累計虧損仍有535億元,按現行公司法規定,高鐵營運若有盈餘,必須優先彌補虧損,以致原本自96年起應配發給股東的特別股股息,至今無法發放。
  對此,賈先德表示,台灣高鐵有意願贖回特別股股本,並支付股息,但在高鐵財務狀況尚未改善之前,要發行新股來籌資顯有困難,強調雖然現在無法贖回,但公司財報上均有註記,待有能力發行新股時,將籌資贖回特別股。
  據指出,台灣高鐵興建期間為籌措資金,陸續向外發行甲、乙、丙等三種特別股,特別股年息分別為5%或9.5%,合計發行550億元,以協助高鐵興建,而台灣高鐵也在興建期按年固定支付利息。
  不過,2007年通車營運後,因運量不如預期,加上折舊攤提和須支付融資銀行團高額利息,導致台灣高鐵嚴重虧損;依台灣高鐵目前的財務狀況,若要買回特別股股本與支付股息,將面臨嚴峻的財務與營運壓力。<擷錄工商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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